上海海鸟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4年2月19日接到上海兴力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力浦房产”)于2004年2月18日发出的《关于终止合作的通知书》。兴力浦房产以公司延迟支付项目投资款造成工程进度延误为由,要求终止双方于2001年11月15日签订的《地块合作开发协议书》、2001年12月30日签订的《关于“地块合作开发协议书”的补充协议》、2002年10月24日签订的《关于“地块合作开发协议书”的补充协议(二)》以及2003年5月19日签订的《关于“地块合作开发协议书”的补充协议(三)》共四份与合作开发“汉口路、四川中路”兴业大厦项目有关的所有协议,同时返还本公司在该项目中的所有投资款项。
    本公司已于2004年2月20日收到兴力浦房产退还给本公司的全部投资款项共计329,618,854.81元,经核对,与本公司帐面值相符。
    鉴于兴力浦房产已提出终止合作,且已返还本公司在兴业大厦项目上的所有投资,本公司同意退苏省胶口路南、四川中路”兴业大厦的合作开发并放弃收购兴力浦房产股权。
    此次本公司在安全收回所有投资的基础上退出兴业大厦的合作开发,不会影响本公司损益;同时,退出该项目意味着不再需要提供所有后续开发资金,在目前的情况下可以大大减小本公司的财务风险,有利于本公司的稳健发展。
    特此公告!
    
上海海鸟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