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双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1994年5月18 日下午在中国上 海天山路651号召开第三次(1993年度)股东大会(下称“股东大会”), 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或经授权代理人代表股份共8325.415万股,占本公司股份总额的 72 .27%,符合本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定要求。经股东大会审议,作出如下决议:
    一、批准本公司199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批准本公司199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批准本公司1993年度经审核的财务决算报告和199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四、批准本公司1993年度送股分红方案,如下:
    1、税后利润分配比例为:法定盈余公积金10%,公益金15%, 当年可供分配利 润75%;
    2、1993年度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2811.4万元;
    3、实行按每10股派送2股红股(其中一股出自可供分配利润,另一股出自资本 公积金),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
    五、批准本公司董事会人员变更议案;
    六、批准本公司章程修改议案;
    七、批准本公司关于建办电冰箱二厂的报告;
    八、批准本公司建办空调器总厂(联营)的报告。
    除以上股东大会的决议之外,本公司关于现金红利派发作如下说明:
    1、根据本公司章程规定,本公司向任何股东支付股利,均按人民币计价。
    2、股东的除息日和派息办法等事项,待上海证券交易所确定后, 将在《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另行公告。
    
上海双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一九九四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