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95年4月29日公司一九九四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一九九四年度分配方案。 公司将向全体股东以每10股派发1.50元人民币现金红利(含税)。现将有关事项公 告如下:
    一、红利分配:
    1994年度公司年初未分配利润为28113713.51元,加上本年度净利润42126299 .31元,扣除实施 1993 年度分配用去的 23038000 元, 公司实际可供分配利润为 47202012.82元。按公司章程规定提取10%法定公积金(计4202387.21元)、10% 法 定公益金(计4202387.21元)、10%任意公积金(计4202387.21元), 向全体股东 以每10股派发1.50元人民币现金红利(含税),计20734200 元, 剩余未分配利润 13860651.19元转至1995年度一同分配。
    二、分红实施方式:
    1、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为:截至1995年5月12日收市后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 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2、股东的除息交易日为:1995年5月15日。
    3、社会个人股东红利委托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发放, 发放日期请注意 有关公告。
    4、法人股的红利发放,由公司按有关规定另行办理。
    
上海双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一九九五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