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分红派息: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60(含税)。
    ●A股:股权登记日:2003年7月18日
    除息交易日:2003年7月21日
    红利发放日:2003年7月25日
    本公司200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3年6月23日召开的公司200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现对分红派息的实施公告如下:
    一、200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确认,2002年度本公司实现净利润47,417,108.12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提取10%法定公积金4,741,710.81元,提取10%法定公益金4,741,710.81元,加上上年末未分配利润4,866,926.21元,实际可供股东分配利润42,800,612.71元。经董事会研究决定:以2002年末的股份总数582,847,93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0元(含税),预计支付现金红利34,970,876.34元,尚余未分配利润7,829,736.37元转入下一年度。
    二、股权登记日、除息日和现金红利发放日(A股)
    股权登记日:2003年7月18日
    除息交易日:2003年7月21日
    红利发放日:2003年7月25日
    三、分红派息对象(A股)
    截止2003年7月1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四、分红派息领取办法
    1、A股流通股的个人股东,按规定的20%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048元。持A股流通股的机构股东,非流通法人股股东及国家股的红利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60元。
    2、社会公众股的现金红利,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现金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其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国有股的现金红利:按规定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代收,并按期缴付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其余非流通法人股的现金红利凭本公司通知,带股东帐户卡、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到本公司办理手续后由本公司汇付。
    五、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财务证券部
    地址:南京东路800号
    邮政编码:200001
    咨询电话:021-63223344转61850
    传真:021-63517447
    六、备查文件:
    上海市第一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市第一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三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