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6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0元(含税)●对于流通股个人股东,公司按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48元;对于流通股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股东,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6元。●股权登记日:2003年7月30日(星期三)●除息日:2003年7月31日(星期四)●现金红利发放日:2003年8月6日(星期三)
    一、上海龙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0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03年6月16日召开的本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03年6月17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上。
    二、本次分红派息方案为:
    1、本次分红派息以2002年12月31日424,861,59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股利人民币0.60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25,491,695.82元,剩余利润3,826,366.77元,作为未分配利润留存。
    2、发放年度:2002年度。
    3、每股税前红利金额0.06元
    4、对于流通股个人股东,公司按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48元;对于流通股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股东,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6元。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2003年7月30日
    除息日:2003年7月31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3年8月6日
    四:分派对象:截止2003年7月3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实施办法
    1、持有非流通股的法人股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国家股和社会公众股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办法咨询地址: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室。
    咨询电话:021-54651724;传真电话:021-54651715。
    七、备查文件公司200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