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经第四届第四次董事会决议通过,将自有资金7000万元,委托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短期国债投资并托管,合同委托期到2002年12月20日止。(详见公司2002年3月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临2002-001号公告)
    鉴于公司业务拓展需要,目前已与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终止合同。上述委托理财本金已全部收回,获取投资收益291.67万元。
    特此公告
    
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