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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30 证券简称:G龙头 项目:公司公告

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02-03-01 打印

    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02年2月27 日在 公司召开。应到13位董事,实到 7位董事。薛伟、黄均祥、芮明杰、刘寅峰、吴光玉、 王水官六位董事因公事未能出席会议。薛伟董事、黄均祥董事委托朱匡宇董事长, 芮明杰董事委托余木火董事,刘寅峰董事委托苏寿南董事,吴光玉董事、王水官董事 委托刘平董事出席会议并代其行使表决权。朱匡宇董事长主持了本次会议,5位监事 和7位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聘任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的提案》

    1、聘任芮明杰先生(公司独立董事)为委员会委员;

    2、聘任丁晓云女士(公司董事)为委员会委员;

    3、聘任封亚培先生(股东方代表)为委员会委员;

    4、聘任刘平先生(董事兼公司投资负责人)为委员会委员;

    5、指定刘平先生为委员会召集人。

    二、《关于公司组织机构调整的议案》

    1、撤销原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外分公司,将其原有的业务并入上 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出口分公司;

    2、增加纺织产业管理部;

    3、增加国际事业部(暂定名);

    4、增加党群工作部。

    三、《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人事变动的提案》

    1、经总经理提名,聘任戴剑彪先生为公司信息技术总监(简历附后), 任期同 本届董事会;

    2、同意孟庆福先生辞去财务副总监职务;

    3、同意袁梅女士辞去董事会秘书职务;

    4、经董事长提名,聘任周燕敏女士为董事会秘书(简历附后), 任期同本届董 事会。

    四、《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制度》。

    五、《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短期投资审批制度》:

    本制度全文附后。

    本制度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报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六、《关于公司委托上海联盟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进行短期资产管理的 议案》

    公司将自有资金15000 万元委托上海联盟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联盟高新”)进行短期资产管理,投资期到2002年12月30日为止。 合同主要内 容:

    (1)联盟高新保证本公司本金及年6.3%的收益率;

    (2)当实际收益率(扣除年6.3%保证收益后的收益率)低于10%时, 联盟高新 提取利润(扣除年6.3%保证收益后的利润)的30%,其余利润归本公司;

    (3)当实际收益率(扣除年6.3%保证收益后的收益率)在10%以上时, 采用分 段计提法,即利润总额中相当于实际年收益率10%时的利润部分按(2)法分配,其余 部分联盟高新提取利润的35%,剩余利润归本公司;

    (4)公司负责派代表监控投资风险;

    (5)联盟高新保证大宗交易(金额在1500万元以上),事先征得本公司同意并 认可;

    (6)联盟高新投资1500万元与本公司投资15000万元部分共同锁定后, 用于对 本公司本金及年6.3%收益的保证。一旦投资出现亏损风险增加, 本公司有权要求联 盟高新增加保证金的数额。

    七、《关于公司委托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短期国债投资的议案》

    公司将自有资金7000万元委托中国银河证券进行短期国债投资并托管。合同主 要内容:

    (1)合同委托期到2002年12月20日为止;

    (2)公司委托银河证券购买的国债品种为2000年10年期国债 , 票面利率 3% ,2002年12月20日到期。

    (3)银河证券接受本公司对国债认购及托管情况的监督。

    特此公告

    

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2月27日

    附1戴剑彪先生简历:

    戴剑彪先生于1967年2月出生,1992年参加工作,于2000年取得博士学位。 曾任 上海交大海霞科技公司总经理、美国摩托罗拉公司(Austin)Service& Logistic 分析顾问,现任上海龙头张江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附2周燕敏女士简历:

    周燕敏女士于1956年3月出生,1973年11月参加工作,1979年9月入党, 文化程度 大专。曾任中国纺织机械厂团支部书记、人事科科长、总经理办公室副主任;太平 洋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兼董事会秘书;现任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集团办公室主任。

    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短期投资的审批制度

    为规范公司的短期投资行为,完善短期投资决策程序,特制订本审批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指的可用于短期投资的自有资金是指除公司在证券市场公开募 集的资金之外的自有资金。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短期投资是指投资期在一年以内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 委托理财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投资额是指对同一投资对象且投资间隔在12个月以内的累 计投资额。

    第四条短期投资单项审批权限如下:投资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 额10%以上,提交股东大会审批;投资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10% 以 下,由董事会审批。董事会对以下四类短期投资形式分别进行授权如下:

    (一)债券投资审批权限:授权总经理审批。

    (二)委托理财审批权限:授权总经理审批。

    (三)股票投资审批权限及程序:

    1、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股票投资,授权公司董事长审批;

    2、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股票投资,授权公司总经理审批。

    (四)其他短期投资方式的审批权限及程序参照本条第(三)款股票投资审批 权限及程序。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应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及时披露短期投资信息。

    第六条本制度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七条从本制度生效之日起, 本公司《关于重大投资审批的规定》第四条第三 款有关闲置资金的规定条款删除,有关短期投资的行为规范遵从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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