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于1998年6月起聘任芮明杰、余木火先生为独立董事,并经本公司2001年 6月5日第十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连任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2001年 6月起至2004年6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1年8月16 日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本公司董事会对芮明杰、 余木火两位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的意见如下:
    一、符合《指导意见》中的独立董事任职要求:
    1、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2、具有《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4、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符合《指导意见》中的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要求:
    1、不是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2、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也不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不是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5% 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 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不是最近一年内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5、不是为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芮明杰、余木火两位被提名人符合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并 具有担任独立董事应有的独立性。
    特此公告
    
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