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2000年配股方案,已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监管办公室签发的沪证司 2000141号文初审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公司字200116 号 文批复同意,于2001年3月2日开始配股的缴款工作。《配股说明书》刊登在2001年 2月15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上,为方便广大投资者, 现将《配股 说明书》所载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配股比例:每10股配3股
    二、配股价格:每股人民币8.8元
    三、股权登记日:2001年3月1日
    除权基准日:2001年3月2日
    四、配股缴款起止日期:2001年3月2日至2001年3月15日 期内券商营业日 , 逾期未缴款者,视为自动放弃配股权。
    五、配股缴款地点:
    1 社会公众股股东在认购时间内凭本人身份证、 股东帐户卡到上海证券交易 所各会员单位营业柜台办理缴款手续。
    2 国家股股东和募集法人股股东凭介绍信、 股东帐户按承诺配售数量在认购 时间内到上海龙头股份有限公司本部办理配股缴款手续。
    地址:上海市虹桥路1488号7楼公司本部
    电话: 021 62199000-31
    传真: 021 62082116
    六、缴款方法:
    1 社会公众股股东认购本次社会公众股配股部分时,填写“龙头配股”, 配 股交易代码为“700630”,每股价格8.80元,配股数量的限额为其截止股权登记日 持有的股份数乘以社会公众股配售比例 30% 后四舍五入取整。 投资者可以多次报 盘,但申报的配股总数不得超过规定数量,配股认购申报不得撤单。
    2 国家股股东和募集法人股股东缴款按公司指定方式办理。
    3 2001年3月15日后逾期未被认购的社会公众股配股部分由承销团包销,国家 股和募集法人股股东配股部分由主承销商代销。
    七、获配股票的交易
    1、本次获配股股票可流通部分, 其上市时间于配股结束并刊登股份变动公告 后另行公告。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次国家股和法人股的获配部分暂不上市流通。
    投资者若需了解详细情况,请查阅本公司的《配股说明书》。
    特此公告
    
上海龙头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