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七章第四节的有关规定,对以下诉讼 事项进行公告。
    1998年12月25日本公司与上海永通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金额为446.0328万元的 房产《参建协议书》,因永通公司未能履行协议,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一案。2001年8月2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原告上海棱光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永通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的永房(98)0018号房屋《 参建协议书》无效;(2)原告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3)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727元、审计费人民币45000元,共计人民币81727元 由原、被告各半负担。本公司不服,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1年12 月24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727元由上诉人负担(已于二OO 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在《 上海证券报》公告)。
    本公司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故于二OO二年一月七日对该案向上 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接受本公司的再审申请,已予 立案,立案号为(02)民监字04号。关于本案进一步审理进展情况,本公司将及时 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二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