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七章第四节的有关规定,对以下诉讼 事项进行公告。
    2001年12月10日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借款人上海恒通置业公司及担保人本公司借款718万元逾期未还一案(已于2001 年 12月12日在《上海证券报》披露)。公司于2002年1月21 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 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借款人上海恒通置业公司应返还中国建设银行上海 市浦东分行借款本金718万元、利息及逾期息;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47942 元由被告上海恒通置业公司负担。
    
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二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