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七章第四节的有关规定, 对以下诉讼 事项进行公告。
    2001年11月1 日上海银行曹阳支行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本公 司及担保人上海民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330万元逾期未还一案(已于2001年11 月3日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公司于2002年1月14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 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借款人本公司应返还曹杨支行借款本金1330万元、利息 185535元及逾期息;上海民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和财产保全 费146958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二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