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七章第四节的有关规定, 对以下诉讼 事项进行公告。
    1、本公司就恒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和合流通发展公司借款 440万元至今未还,于2001年10月31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 决:立即归还借款440万元,赔偿损失72万元,并承担诉讼费。法院已收理此案,并将 于12月4日开庭审理。
    2、2001年10月22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上海国际 信托投资公司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本公司及担保人上海恒通置业公 司借款395万元逾期未还。原告要求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偿还本金 395 万元和利息 694252.10元,并承担诉讼费。此案已于2001年10月30日开庭,尚未判决。
    3、2001年11月1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上海银 行曹阳支行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本公司及担保人上海民丰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借款1330万元逾期未还。原告要求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偿还本金1330 万 元、利息185535元和逾期罚息;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 承担。此案将于2001年11月19日开庭。
    
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一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