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据本公司国家股持股单位--上海建筑材料(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 “建材集团”)海经济特区恒通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公司”)1994 年4月28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上海建筑材料(集团)总公司持有本公司 1879.9 万股国家股中的1200万股,协议有偿转让给恒通公司,协议转让价格为每股4.30元。
    2、在完成上述转让后,建材集团持有棱光公司国家股679.9万股,占棱光公司 总股本的20.1%,恒通公司所受让的国家股转换为法人股,从而使棱光公司的法人 股由目前的400万股调整为1600万股,法人股占总股本的比重相应调整为47.3 %, 其中恒通公司持有的法人股占总股本的比重为35.5%。
    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转让前 转让后 转让后总股本 3379.9万股 100% 3379.9万股 100%
国家股 1879.9万股 55.6% 679.9万股 20.1%
法人股 400万股 11.8% 1600万股 47.3%
社会个人股 1100万股 32.6% 1100万股 32.6%
    3、本次股权转让已经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沪证办(1994)047号文)核准。
    4、恒通公司通过此次转让拥有棱光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已超过30%, 根据《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应当向棱光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但鉴于 此次转让股份棱光公司发行在外股份中的不可流通部分恒通公司已向国家证监会提 出书面申请,要求豁免其全面收购义务。此项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5、董事会确信,截至本次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 恒通公司并未直接或间 接购入棱光公司已上市流通或未上市流通的其它股份。
    6、本公司已聘请上海万国证券公司作为本公司本次转让事件的财务顾问, 本 公司董事会提醒本公司股东注意由上海万国证券公司就本次事件发表的独立财务顾 问报告。
    
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吴永强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