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七章第四节的有关规定,对以下诉讼 事项进行公告。
    2001年3月14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福建兴业银 行上海分行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本公司及担保人上海永久股份有 限公司借款1000万元逾期未还。原告要求判令:第一被告偿还本金1000万元和利息 及逾期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 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已于 2001年4月11日开庭,尚未判决。
    
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