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六章第六十条第十二款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七章第四节的有关规定,对以下诉讼事项进行公告。
    1998年12月25日,本公司与上海永通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金额为446.0328 万 元人民币的房产《参建协议书》。 按照协议规定 , 上海永通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 1999年年底前交付房产,但上海永通房地产有限公司至今未能履行协议。 为此本公 司于2000年11月28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1、终止 双方的《参建协议书》;2、 判令上海永通房地产有限公司返回本公司参建费人民 币446.0328万元;3、上海永通房地产有限公司应偿付本公司滞纳金88.3145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由上海永通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法院已受理此案。
    
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