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六章第六十条第十二款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七章第四节的有关规定,对以下诉讼事项进行公告。
    1、2000年8月11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徐汇支行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借款人上海永通房地产有限公司及担保人本公司借款350万元逾期未还。 原告要求 判令第一被告偿还本金350万元及利息、罚息,并承担诉讼费用。法院于2000年9 月 20日开庭。9月22 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应归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徐 汇支行贷款本金350万元及利息、逾期息,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27510元、诉 讼保全费22520元由上海永通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2、2000年11月16 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社会保险基金部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 法院起诉借款人上海和合流通发展公司及担保人本公司、 上海恒通置业公司借款 2000万元逾期未还。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偿还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罚息4014279.18 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法院于2000年11月27日开庭。
    
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