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分别于1998年2月25日和1998年3月30日, 上海证券报刊登了“上海棱光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届十三次董事会决议及召开1997年度股东年会的公告”和“上 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度股东年会决议公告”。因工作疏忽, 遗漏如下内 容:
    1、1998年2月25日在上海证券报第16版, 刊登的“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届十三次董事会决议及召开1997年度股东年会公告”第五次决议事项即一九九八 年度增资配股方案应增加“该项决议尚须经股东大会表决后, 报上海市证券期货监 督管理办公室出具意见,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
    2、1998年3月30 日在上海证券报第 4 版刊登的“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1997年度股东年会决议公告”第五决议事项即表决通过1998年增资配股方案应增加 “该方案须报上海市证券期货监督管理办公室出具意见, 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审核”。
    特此公告
    
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