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的精神,公司(申请执行人)就原第一大股东恒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占用公司巨额资金于2006年7月21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三份民事诉状,经法院调解,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内容执行,公司于2006年10月9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具体事项详见公司2006年8月9日、2006年10月12日在《上海证券报》刊登的公告。
    2006年11月29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沪一中执字第905号~907号民事裁定书,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2006)沪一中执字第905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1、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领债权申请执行凭证,本院予以准许。截止2006年11月,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欠款137989883.13元和利息及依法应支付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9959元。
    2、上述债权申请执行凭证[(2006)沪一中债申执字第131号]为申请执行的权利凭证,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本凭证向本院申请执行。
    3、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因涉案众多,现已停止经营,且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沪一中民三(商)初第182号民事调解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2006)沪一中执字第906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1、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领债权申请执行凭证,本院予以准许。截止2006年11月,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欠款7153686.34元和利息及依法应支付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778元。
    2、上述债权申请执行凭证[(2006)沪一中债申执字第132号]为申请执行的权利凭证,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本凭证向本院申请执行。
    3、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因涉案众多,现已停止经营,且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沪一中民三(商)初第183号民事调解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三、(2006)沪一中执字第907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1、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领债权申请执行凭证,本院予以准许。截止2006年11月,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欠款143702722.81元和利息及依法应支付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8524元。
    2、上述债权申请执行凭证[(2006)沪一中债申执字第133号]为申请执行的权利凭证,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本凭证向本院申请执行。
    3、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恒通公司因涉案众多,已停止经营,现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被执行人永通公司因在上海恒通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清算资产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恒通公司上述还款义务承担民事责任,因目前尚未清算完毕,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沪一中民三(商)初第184号民事调解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特此公告。
    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六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