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配股缴款工作已开始实施。本次配股说明书 刊登于1997年1月3日《上海证券报》第4版,提示性公告刊登于1997年1月15日《上 海证券报》,现将配股方案再提示公告如下:
    1、向全体股东按10:2.6比例配股,每股配股价3.00元。同时社会公众股还可 按10:2.17比例受让国家股、法人股转配部分,每股转让费0.20元;
    2、股权登记日:1997年1月17日;
    3、除权基准日:1997年1月20日;
    4、配股缴款起止日期:1997年1月20日至1月31日《期间证券营业日》;
    5、国家股股东和社会法人股股东可直接向本公司划转认购股款, 也可将股款 交往公司总部。
    地址:上海市龙吴路4900号
    电话:64345664
    超过以上规定配股缴款期限未缴款的股东,视作自动放弃本次配股权。
    
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