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的精神,公司就原第一大股东恒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占用公司巨额资金于2006年7月21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三份民事诉状,对恒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清欠占用公司的资金共计人民币288846292.28元。具体事项详见公司2006年8月9日在《上海证券报》刊登的公告。
    经法院调解,有关当事人达成协议,法院出具了(2006)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82号—184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2006)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82号民事调解书内容
    1、被告恒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于原告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请事由均无异议,并确认实欠原告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款项计人民币137989883.13元及该款自2001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2、被告恒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诺于2006年9月3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上述欠款本息。
    3、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9959元由被告恒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4、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
    二、(2006)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83号民事调解书内容
    1、被告恒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和合流通发展公司对于原告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请事由均无异议,并确认实欠原告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款项计人民币7153686.34元及该款自2001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2、被告恒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和合流通发展公司承诺于2006年9月3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上述欠款本息。
    3、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778元由被告恒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和合流通发展公司承担。
    4、三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
    三、(2006)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84号民事调解书内容
    1、被告恒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于原告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请事由均无异议,并确认实欠原告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款项计人民币143702722.81元及该款自2002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2、被告恒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诺于2006年9月3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上述欠款本息。
    3、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8524元由被告恒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4、被告上海永通房地产有限公司承诺在上海恒通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清算资产范围内对被告恒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还款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5、三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
    由于被告恒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和合流通发展公司、上海永通房地产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履行已生效的民事调解书义务,公司于2006年10月9日向法院申请执行,现法院已立案。
    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六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