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2006年5月15日收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上海市杨浦区五角场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原告)因本公司(第一被告)未能按期兑付由国泰君安证券有限公司(第二被告)承销的融资债券50万元,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融资债券资金人民币50万元整,并支付债券利息人民币284320.41元;2、判令被告二承担赔偿责任;3、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诉讼费用。本案将于2006年6月6日开庭。
    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六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