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2006年4月17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沪一中执字第112号民事裁定书。上海永久股份有限公司就为本公司垫付的 1359.4605万元借款本金,及案件受理费77983元向法院申请执行一案(祥见2006年2月7日上海证券报C13版),法院认为: 本公司财产被另案查封,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暂缓执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六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