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对以下诉讼事项进行公告。
    1、公司于2005年11月4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对上海永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久股份)于2005年8月22日提出的民事起诉(已于2005年8月23日在上海证券报C3版公告)作出判决,判决本公司应于十日内归还永久股份为本公司向中信实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行巾帼支行支付的1359.4605万元借款本金,及案件受理费77983元。
    2、公司于2005年11月4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05)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110号民事裁定书,因上海永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久股份)于2005年10月25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于2005年8月22日提出的民事起诉状中的三项诉请,即永久股份为本公司提供担保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市支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外滩支行共三家支付1687.1295万元。法院裁定,准许永久股份撤回起诉。
    3、公司于2005年11月4日收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05)闵执字第4674号执行通知书,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原上海市浦东新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申请的支付令(已于2005年10月26日在上海证券报C6版公告)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公司应在11月9日前履行还款义务或到法院讲明未履行义务的情况,公司正在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协商解决之中。
    特此公告。
    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五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