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2005年10月18日收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支付令,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原上海市浦东新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农村商业)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称其于1998年11月23日购入的本公司发行的一年期“98”棱光企业短期融资券1800万元,到期后因本公司仅于2001年兑付给农村商业2000元,故要求本公司归还1799.8万元 。
    特此公告。
    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五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