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对以下诉讼事项进行公告。
    2005年5月27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34号判决书,就上海银行外滩支行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本公司(第一被告)及担保人上海恒通电气有限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第二被告)借款1358万元逾期未还一案(已于2005年5月13日在上海证券报公告)作出判决。法院判决:第一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358万元、利息390912.46元、逾期息2455508.20元及自2005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息;支付律师费113000元;若第一被告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原告可与第一被告协议,以第一被告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申请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第一被告所有。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80830元由二被告共同承担。目前公司正在与该行积极协商之中。
    特此公告。
    
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五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