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 年6 月23 日,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外滩分行就本公司2003 年7 月30 日借款381 万元,以未能按期付息为由,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81 万元;判令上海永久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同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即主持调解。2004 年6 月29 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其主要内容:1、被告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于2004 年6 月25 日之前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外滩分行偿付上述款项;2、被告上海永久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60 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截止到本公告日,本公司无力偿还上述借款。
    特此公告。
    
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四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