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次股东大会(1994年年会)的决议,1994年度 公司股东红利分配以派发现金方式进行。每10股派发人民币1元(公司1994年度净 利润5375.4万元,按10%比例提取法定公积金537.54万元。按5%比例提取公益金 268.77万元,未分配利润4569.09万元。红利资金由1994年度未分配利润4569.09万 元,上年未分配利润257.21万元,动用任意盈余公积金353.355万元, 共计 5179 .655万元)。现将派发红利事宜公告如下:
    1、股权登记日截止于1995年6月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在册 的股东)
    2、除息日为:1995年6月7日
    3、国家股、法人股红利由本公司组织发放
    4、个人股现金红利, 本公司委托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以“现金红利权”交易方式代理发放。“现金红利权”交易代码、交易时间由上 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另行公告。
    在交易期间,凡有权领取现金红利的股东,可持本人身份证和股票帐户在自己 选定的证券营业柜台,委托办理卖出“现金红利”手续。卖出“现金红利权”后, 即可通过股东本人有该证券营业开之的资金帐户获取1994年度现金红利。
    在“现金红利”权交易结束后尚未领到现金红利的股东,可直接前往上海证券 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在各地的会员办事处(各地证券公司)查询、补领,补领不设截 止期限。
    
上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