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交易规则》有关规定,现将上海电器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电器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上海电气(集团)总公 司(以下简称“电气集团”)《关于四平路760 号土地置换之补偿协议书》的交易 事项公告如下:
    一、概要
    电气集团和电气集团全资子公司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资产经营公司于2001 年6月15日,与上海金森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四平路760号房地产搬迁补偿合同》 ,合同金额8000万元。
    由于四平路760号地块一直由公司下属企业电器成套厂实际控制使用, 鉴于此 次土地置换,将涉及公司生产经营场地的调整,经公司与电气集团在自愿、平等、 互利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公司于2001年6月28日在上海市四川中路110号与电气集 团签订了《关于四平路760号土地置换之补偿协议书》。 协议约定电气集团将提供 并出租能达到电器股份下属企业电器成套厂目前生产规模所需用的生产经营场地及 厂房,同时电气集团将一次性向公司补偿2435.03万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交易规则》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不需股东 大会的批准。
    二、关联方简介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是1995年由上海市机电工业管理局改制,1996年又与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重组而成,是首批57家国家计划单列的大型企业集团和上 海工业六大支柱产业的承担者之一,集团以设计、制造、销售电站设备、输配电设 备、数控机床机械、重型机械、通用机械、工程动力机械、机械基础件、石油化工 装备、家用电器等为主,是一家能承担设备总成套、工程总承包的特大型企业集团。
    电气集团注册资本:473068万元。注册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110号。 法定代 表人:夏毓灼。企业性质:国有企业(非公司法人)。2000年销售收入229 亿元, 工业企业利润总额5亿元,出口创汇7.25亿美元。资产总额591亿元,净资产148 亿 元。
    三、关联交易合约的主要内容
    1、签署补偿协议书双方的法定名称: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上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签署补偿协议书的日期:2001年6月28日
    3、补偿协议书的内容
    (1 )电气集团将继续提供并出租能达到电器股份下属企业电器成套厂目前生 产规模所需用的生产经营场地及厂房。该租赁合同另行商定并将及时公告。
    (2)电气集团一次性向电器股份支付补偿费用2435.03万元。
其中:固定资产 657.78万元停工损失 677.25万元
搬迁费 880万元
不可预计费 220万元
    4、交易结算方式和准确期限
    电气集团提供的租赁的生产经营场地及厂房以另行签订租赁协议为准,一次性 补偿费用自《关于四平路760号土地置换之补偿协议书》签署之日起生效, 同时电 气集团在协议签约当日,将2435.03万元一次性汇入公司的专用帐户。
    此项补偿协议的签署双方本着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未损害其他独立股东 的利益。
    5、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实际使用的四平路760号地块位于上海市内环高架以内, 根据市政府城市 规划,本地块不宜作为生产用地,已被虹口区规划局作为商住用地划入33号商住区 地块。
    根据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沪东洲评报字〖2001〗第13号”资产 评估报告书,四平路760号地块包括:土地使用权面积23907平方米;房屋建筑物22 幢建筑面积30037平方米。公司账面值为:建筑物原值8604932.96元, 建筑物净值 5839188.12元,该地块整体资产评估值为79547558元。并经上海市资产评审中心以 “沪评审〖2001〗406号文”予以确认。
    因公司实际使用的该地块为划拨土地,实际土地使用权归电气集团所有。为适 应城市改造和盘活资产的需求,电气集团和电气集团全资子公司上海电气(集团) 总公司资产经营公司于2001年6月15日, 与上海金森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四平 路760号房地产搬迁补偿合同》,合同金额8000万元。
    由于四平路760号地块一直由公司下属企业电器成套厂实际控制使用, 鉴于此 次土地置换,将涉及公司生产经营场地的调整,经公司与电气集团在自愿、平等、 互利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电气集团将给予公司实施补偿。
    四、本次交易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实施以后,并不会影响公司目前的生产规模,本公 司电器成套厂目前实际使用760号地块场地较小, 厂房陈旧不适应公司目前大规模 生产制造需要,限制了公司在电器成套方面的发展规模。此次土地置换公司将与电 气集团共同规划使用适合电器成套产品发展的生产用地和厂房,将为公司发展提供 必要的基础设施,同时对于本公司的补偿,使用了成本核算的方法,达到了公平、 公正的目的。
    特此公告
    
上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