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持有的海南欣龙无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龙无纺”)6150万股 股份为发起人法人股,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发起人股份自该公司成立之日起三 年内不得转让。欣龙无纺于1999年6月由原海南欣龙无纺实业有限公司改制设立,本 公司作为其发起人之一,持股期限尚未届满三年,本公告所涉及的股份转让的正式过 户手续目前尚无法办理。为向投资人充分和及时披露涉及本公司的重大事项, 特刊 登此项警示性公告。
    本公司已于2000年7月21日与海南欣安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欣安实业”)、 海南科鑫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鑫投资”)分别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 将本公司所有持有的欣龙无纺股份分别转让给上述两家公司, 相关警示性公告已刊 登于2000年7月28日的《上海证券报》。
    在上述股权转让中,欣安实业拟受让欣龙无纺27,326,500股股份,加上其原持有 的欣龙无纺股权,该公司将总计持有欣龙无纺77,846,500股股份,超过欣龙无纺总股 本的30%,需履行全面要约收购义务;同时,由于本公司作为欣龙无纺发起人的持股 期限未满,相应股权目前尚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股份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因此, 经 协商,本公司、欣安实业、海南汇恒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汇恒实业”) , 于 2001年8月27日签订了新的股权转让协议(简称“本协议”),将原拟转让给欣安实 业的上述股份转让给汇恒实业,从而无需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该协议的主要内容如 下:
    1、 终止本公司于2000年7月21 日与欣安实业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简称“原 协议”);
    2、 同时,将原拟转让给欣安实业的27,326,500股欣龙无纺股份,拟立即以相同 的价格(人民币四千万元整)转让给汇恒实业;
    3、 本协议三方同意:欣安实业根据原协议已向本公司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人民 币四千万元整,作为汇恒实业根据本协议应向本公司支付的股权转让款。 本公司无 需在原协议终止后向欣安实业返还此等款项。欣安实业和汇恒实业由此产生的款项 结算问题由其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4、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以外,此次转让和受让双方之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原协议 中关于转让和受让双方权利义务相关条款;
    5、 本协议所称之股权过户需待本公司持股届满三年后方可办理, 为了保障本 协议的顺利履行, 自本协议生效到本公司依法持股期满三年与受让方办理股权过户 手续为止, 本公司将标的股权质押给受让方(同时解除根据原协议对欣安实业的股 权质押);同时将标的股权的股东权益(仅指分红和其它收益)托管给汇恒实业, 并将相应的股东表决权委托给该公司。本公司要求该公司在依照法律法规、保护中 小股东和本公司的合法权益、有利欣龙无纺发展的原则下行使该托管权和表决权;
    6、 上款所称解除对欣安实业原质押以及办理对汇恒实业新质押的相关手续, 均应在本协议生效后的5个工作日内办妥。
    7、 本次新协议的签订已由科鑫投资在该协议上签字盖章进行认可;
    8、 本次新协议须在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次转让后方可生效。
    以上为本次新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与科鑫投资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依然有 效。
    受让人的变更,不会对本公司造成任何新的影响。
    除本次转让涉及的有关事项外,本公司与汇恒实业没有任何资产、业务、 人员 及其它任何关联关系。汇恒实业的简况介绍附后。
    本公司即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股权转让事宜, 该临时股东大会的时间 和地点参阅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相同报纸上发布的股东大会召开公告。
    
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汇恒实业情况简介
    海南汇恒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6月16日, 公司注册地为海南省海口 市龙昆北路2号珠江广场帝豪大厦903室,法定代表人符尊民。 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人民币壹千万元,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土地开发、物业管理、 农业基 地开发、种养开发、土方工程、汽车运输、装修材料、普通机械及产品、化工原料 (专营除外)的销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