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公司章程中对外担保事项的董事会授权条款,2006年3月7日,本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该合同规定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于2006年3月9日至2007年3月9日之间已经签订或将要签订的多个授信协议、借款合同及其他融资安排提供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担保。
    截至2005年3月7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的总额和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分别为18700万元(按公司对提供对外担保的控股子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公司所实际承担的担保总额为16840万元)和14050万元,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2004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1.52%和9.61%,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2004年末)经审计总资产的7.29%和5.47%。上述各担保合同的单笔担保额均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特此公告。
    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