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本公司1993年4月18 日股东大会通过的送配股方案中关于对溢价购股的社 会股持股股东送股的内容,与国务院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有 关规定不符,公司特别董事会议提议变动原送配股方案中关于对溢价购股的社会股 持股股东送股的内容,提请原参加第二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运用通讯表决的办法审议 通过(表决方案已于5月22日寄交原与会股东,5月27日为表决统计截止日期,以邮 戳为准)。原送配股方案配股部分仍按股东大会授权范围执行。
    特此公告
    
上海金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199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