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未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未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2年12月2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截至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有效表决时间收到有效表决票42份(其中B股有效表决票2份),代表股份159,808,840股(其中B股股份469,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增发A股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根据公司增发A股的申报进度,将2001年6月28日通过的有关公司增发A股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2002年5月28日通过的关于将增发A股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延长至2002年12月28日的决议有效期延长至2003年12月31日,其他与之相关的决议的内容不变。
    同意的股份数为156,623,8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数的98%,其中B股同意的股份数为469,20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股份数的100%。
    反对的股份数为2,633,2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数的1.65%,其中B股反对的股份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股份数的0%。
    弃权的股份数为551,7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数的0.35%,其中B股弃权的股份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股份数的0%。
    三、公证及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经上海市杨浦区公证处公证。
    方达律师事务所顾峰律师对公司股东大会本次会议进行了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章程》;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未发现股东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