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我们作为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查阅有关详细资料并听取董事会相关成员的情况介绍后,经认真审议,就此次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作为以生产制冷压缩机为主的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此次收购上海双鹿中野冷机43%股权,有利于公司发展与主业相关产品,实现多元化经营。从长远看,将进一步扩大公司的利润来源,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整体竞争优势。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本次关联交易是在关联各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双方遵循市场化原则,按评估后的账面净值为依据进行定价并以现金结算,交易定价客观公允,符合关联交易规则。该交易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王方华 顾功耘
    200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