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01年11月21日以书面决议方式审议通 过了关于本公司与上海上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互为对方的银行贷款申请提供信用保 证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规定和股东大会的授权,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与上海上菱电器股份有限公 司签署互为对方的银行贷款申请提供信用保证协议书, 各自为对方提供担保的限额 为人民币9900万元短期借款, 该担保限额为协议有效期内任何时点存续的单笔或多 笔担保的总额,协议书有效期为自合同签署之日起一年。
    特此公告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