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2000年4月12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提名王方 华先生、顾功耘先生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2000年5月18日召开的公司第九次股东 大会选举当选,任期自2000年5月起至2002年5月。有关公告分别刊登于2000年4月17 日和2000年5月20日《上海证券报》及香港《南华早报》
    根据中国证监会2001年8月16 日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的要求,本公司董事会对王方华先生、 顾功耘先生两位独立董事的任职 资格及独立性发表意见如下: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独立董事任职条件的有关规定, 王方华先生、顾功耘先生均符合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2、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独立董事必须具备独立性的要求, 王方华先生、顾功耘先生均具备独立履行职责及独立发表意见的条件。
    二、两位独立董事兼职情况:
    王方华先生主要兼职:担任上海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永 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顾功耘先生主要兼职:上海市人民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贸 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本公司董事会已将两位独立董事有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管办、上海 证券交易所。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