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0年5 月被聘为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立股 份)独立董事,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的要求,本人郑重声明:
    1、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接亲属指配偶、父母、 子女等; 主要社会关系指兄弟组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等)不是在海立股份或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2、本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1%以上海立股份已发行股份,本人非海立股份前10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本人非在直接或间接持有5% 以上海立股份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海 立股份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本人在最近一年内未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
    5、本人未为海立股份或其他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
    6、 本人不属于中国证监会及海立股份章程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人 员。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应履行的职责,并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完整性、 准确 性负责,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陈述或误导成份。 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 导致的后果。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监督管理办公室可依据上述声明及提供的其他 资料,评估本人是否适宜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声明人:王方华    200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