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冰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01年4月9日以书面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了关于本公司与上海三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互为对方的银行贷款申请提供信用保证 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规定和股东大会的授权,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与上海三毛纺织股份有限 公司签署二份互为对方的银行贷款申请提供信用保证协议书,各自为对方提供担保 的限额分别为5000万元和3000万元短期借款,担保限额均为协议有效期内任何时点 存续的单笔或多笔担保的总额,协议书有效期均为自合同签署之日起二年。
    
上海冰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