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冰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01年4月9日以书面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了关于本公司与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互为对方银行贷款申请提供信用保证的补充 协议书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规定和股东大会的授权,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公司与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0年11月10日签订以互为对方银行贷款申请提供信用保证为内容的协议书。现根 据实际情况,董事会同意公司与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就此协议书签署补充协议书, 补充协议书规定双方对等担保的银行贷款种类由流动资金贷款改为流动资金贷款和 不超过二年期(含二年期)的固定资产项目贷款,协议有效期限延长至2003年6 月 10日。
    特此公告
    
上海冰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