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从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处获悉,该公司已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6月20日《关于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7)546号)。
    该批复的主要内容为:同意将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3548.2287万股国家股划转给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此次国有股权划转后,公司的总股本仍为45662.4329万股,其中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持有13920.5695万股,占总股本的30.49%,股份性质为国家股。
    此次股权划转完成后,上海轻工控股(集团)公司将不再持有本公司股份,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13920.5695万股,占总股本的30.49%。
    本次股权划转尚需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后方可进行。本公司将按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继续对该股权划转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