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近日接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0)沪二中民(行)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黄浦区城市规划管理局起诉本公司、海泉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泉公司”)、上海联海房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海房产”),要求拆销其与本公司、海泉公司及联海房产签订的《委托拆迁和市政配套合同》,支付尚欠的拆迁和市政配套费计1383295.69美元;支付逾期违约金(自1999年5月1日起至2001年8月31日止)1175796.50美元;诉讼费由本公司、海泉公司及联海房产共同负担。
    联海房产系本公司控股60%的项目公司。联海房产的另一发起人股东为海泉公司。
    现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如下:一、上海市黄浦区城市规划管理局与本公司、海泉公司及联海房产于1994年2月28日签订的南规〖1994〗批租合同第2号《南市区批租地块委托拆迁和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合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终止履行;二、本公司、海泉公司及联海房产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共同向原告上海市黄浦区城市规划管理局支付委托拆迁和市政配套设施费用(扣除用电配套费用)1378609.58美元;三、本公司、海泉公司及联海房产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共同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1999年5月1日至2001年8月31日)1171818.50美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4085.20/%!)元,由上海市黄浦区城市规划管理局负担人民币352.85元,本公司、海泉公司、联海房产共同负担人民币103732.3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94095.10元由本公司、海泉公司、联海房产共同负担。
    本公司将及时公告上述事情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市场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