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近日接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事由如下:
    上海银行淮海支行因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嘉实业”)未能在规定结息日履行付息义务而于2002年3月18日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国嘉实业归还人民币2,500万元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应罚息。国嘉实业如果不能偿还上述款项,本公司作为第二被告需履行连带清偿责任(详见2002年3月30日《上海证券报》联华合纤编号为临2002—009号公告)。
    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向本公司发出了2002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国嘉实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银行淮海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万元及支付自2001年12月21日至2002年2月28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和《借款展期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和自2002年3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逾期罚息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2、被告本公司对被告“国嘉实业”的本判决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被告本公司履行本判决第二项连带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国嘉实业”追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7,141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25,520元,共计人民币262,661元,由被告“国嘉实业”负担。
    本公司将及时公告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