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近日接到上海市第二中级 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事由如下: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杨浦支行(以下简称“浦发杨浦支行”)因上海国嘉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嘉实业”)未能在规定结息日履行付息义务而于2002年 3月26日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国嘉实业归还人民币700万元贷款本金、 利息及相应罚息。国嘉实业如果不能偿还上述款项, 本公司作为第二被告需履行连 带清偿责任(详见2002年3月30日《上海证券报》联华合纤编号为临2002—009号公 告)。
    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向本公司发出了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98号 《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国嘉实业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浦发杨浦支行支付人民币700 万 元、利息216,023.50元及自2002年3月28 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 人民币7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付);
    2.担保人本公司对国嘉实业上述第一项还款付息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公司在 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国嘉实业进行追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547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6,020元,共计人民币 81 ,567元,由国嘉实业和本公司共同负担。
    本公司将及时公告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