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近日接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 民法院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98号应诉通知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杨浦支行因 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嘉实业”没有在规定结息日—2002年3月 20日履行付息义务,所以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提前到期(原应于2002年3月28日到期) 其700万元贷款并提起诉讼,要求国嘉实业归还700万元贷款、107415元利息及相应 罚息。国嘉实业如果不能偿还上述款项,本公司作为第二被告需履行连带清偿责任, 这将给本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
    本公司将及时公告上述事情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市场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