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近日接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 民法院(2002)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21号应诉通知书,上海银行淮海支行起诉上海 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嘉实业”),要求国嘉实业归还2002年2月28日 到期的25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及利息、罚息253674.285,3元。国嘉实业如果不能偿 还上述款项,本公司作为第二被告需履行连带责任,这将给本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极 为不利的影响。
    此外,本公司还为国嘉实业合计2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分别于2002年 3月28日到期700万元、20002年7月12日到期1300万元。
    本公司将及时公告上述事情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市场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