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关于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现将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 托管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华合纤”)的国有法人股股东- 上 海化学纤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纤集团”)以及上海纺织工业经营开 发公司(以下简称“纺织经营公司”)的共同股东单位(集团母公司)--上海纺织 控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纺织控股”)于2001年11月21日与上海国际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集团”)签署了《国有法人股股权托管协议》(以下简称 “《股权托管协议》”),将除处置权外所有权利委托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行使, 期限自11月21日起至划转的国有股份正式交割完毕之日止。
    一、 托管目的
    为保证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公司国有法人股划转报批过渡时期工作免受 影响,使重组工作顺利进行,其最终目的是顺利完成联华合纤国有法人股股权划转。
    二,托管内容
    同意将其所属于上海化学纤维(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新纺织经营开发有限公 司所持有的联华合纤有法人股共计28,558,440股股权委托给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管理。
    三、托管期限
    自本协议签字生效起直至划转的国有法人股股份正式交割完毕之日止。
    四、委托和受托双方的责任
    1、托管期间 ,纺织控股应向国际集团出具一份不可撤销的、有效的书面文件, 明确由国际集团行使国有股份的股东权利,包括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 股东大会出 席权、动议权、表决权以及其他相关的股东权利。国际集团行使上述股东权利的代 表如在联华合纤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需事先通知纺织控股。
    2、托管期间,原由纺织控股推荐的联华合纤董事(包括董事长)须更换为国际 集团推荐的人员,上述国际集团推荐的人员经股东大会选举就任联华合纤董事。 惟 在国有股份经批准划转并交割之前, 涉及联华合纤重大经营管理活动(包括对外贷 款、担保、抵押、质押或设置第三者权益及修改公司章程等)国际集团需事先通知 纺织控股。
    3、在国有法人股股权划转正式办理交割前,纺织控股保证对该股份不得出质、 再托管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进行处分。
    4、在本协议有效期间,纺织控股应当不时根据国际集团的要求进行一切必要的 协助,以使国际集团得以行使股东权利和权力,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5、双方一致同意以2001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 在基准日之前实现的各项分配 归纺织控股所有;在基准日之后实现的各项分配全部归国际集团所有。国际集团应 获得的各项分配由纺织控股全额转付给国际集团。上述应当由纺织控股转付的各项 分配,在双方办理国有股权交割时一并实施。
    如因联华合纤国有法人股股份划转申请未获批准或过户手续不能办理完成, 上 述各项分配全部归纺织控股所有。
    6、 托管期间联华合纤章程项下的股东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利润分配权和 剩余财产分配权)均委托给国际集团行使,并由国际集团享有。
    7、本协议有关各方应履行上市公司规则要求的信息披露手续,纺织控股并应促 使上市公司履行必要的披露手续。
    特此公告。
    
上海纺织控股(集团)公司    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2001年11月23日
    备查文件:《股权托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