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以上海市南市区建设工程承包总公司 为第一被申请人,本公司之投资子公司上海联海房产有限公司为第二被申请人,向上 海仲裁委员会就《上海大同大厦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和《建筑安装施工协议》项 下的争议申请仲裁,上海仲裁委员会于1999年12月23日受理了该仲裁案。 上海仲裁 委员会于2000年11月13日作出裁决(本公司于2000年11月27日收到裁决书):自裁决 之日起《上海大同大厦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和《建筑安装施工协议》予以解除; 由第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程款人民币(币种下同)24,033,491.30元,第一被申请 人支付申请人407,458.21元;由第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停工等原因而增加的工 程款和相关费用5,939,723元;由第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1997年3月17日后迟延支 付工程款的违约金1,135,858.50元;由第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1997年3月17 日前 迟延支付工程款的利息损失1,049,063.02元;仲裁费用由申请人承担50,117元, 第 二被申请人承担211,019元,第一被申请人承担2,638元。 上述款项被申请人在收到 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完毕。
    二、上海联海房产有限公司说明
    上海联海房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海 )在“上海大同大厦”项目建设过程中, 曾向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元 ) 所属大同大厦项目部直接支付过 1062万元工程预付款,因此联海房产有限公司实际拖欠工程款为13,413,491.3元,而 并非上述拖欠工程款24,033,491.30元。目前联海正在与龙元进行交涉,必要时将运 用法律手段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200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