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下属子公司上海联海房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海房产”)近日接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二中民三商字第85号受理案件通知书,该院决定立案审理联海房产起诉海泉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泉国际”)纠纷一案,事由如下: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作出的(2001)沪高民终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联海房产为海泉国际与上海振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定的《大同大厦参建合同》及《补充协议》所出具的承诺书系保证担保,判决联海房产作为担保人,在海泉国际不能清偿部分即13943967元及相应利息的范围内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根据该判决,联海房产于2004年7月承担了3091360.46元的赔偿责任。
    联海房产承担保证责任后,多次向海泉国际追偿赔偿款,未果。因此联海房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海泉国际偿付联海房产3091360.46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72497.91元。
    本公司将及时公告上述事情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市场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