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于2005年6月28日上午10时在上海新东纺大酒店举行。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29人,代表股份7464099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44.6431%(其中:非流通股股东代表7人,代表股份74215620股;流通股A股股东18人,代表股份132370股;B股股东4人,代表股份 293000股),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审议并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200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74640990股,结果如下:
    赞成的74640916股,占出席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其中流通A股74347914股,B股293000股;
    反对的64股,占出席股东所代表股份的0.0000 % ,其中流通A股64股,B股0股;
    弃权的10股,占出席股东所代表股份的0.0000 %,其中流通A股10股,B股0股。
    二、审议通过公司200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74640990股,结果如下:
    赞成的74640916股,占出席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其中流通A股74347916股,B股293000股;
    反对的69股,占出席股东所代表股份的0.0000 %,其中流通A股69股,B股0股;
    弃权的5股,占出席股东所代表股份的0.0000 %,其中流通A股5股,B股0股。
    三、同意公司200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05年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74640990股,结果如下:
    赞成的74640926股,占出席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其中流通A股74347926股,B股293000股;
    反对的61股,占出席股东所代表股份的 0.0000 % ,其中流通A股61股,B股0股;
    弃权的3股,占出席股东所代表股份的0.0000 %,其中流通A股3股,B股0股。
    四、同意公司2004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74640990股,结果如下:
    赞成的74640926股,占出席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 ,其中流通A股74640926股,B股293000股;
    反对的59股,占出席股东所代表股份的0.0000 %,其中流通A股59股,B股0股;
    弃权的5股,占出席股东所代表股份的0.0000 %,其中流通A股5股,B股0股。
    五、同意公司2004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74640990股,结果如下:
    赞成的74640916股,占出席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其中流通A股74347916股,B股293000股;
    反对的70股,占出席股东所代表股份的0.0000 %,其中流通A股70股,B股0股;
    弃权的4股,占出席股东所代表股份的0.0000 %,其中流通A股4股,B股0股。
    六、同意公司关于续聘2005年会计师事务所及报酬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74640990股,结果如下:
    赞成的74640916股,占出席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其中流通A股74347916股,B股293000股;
    反对的64股,占出席股东所代表股份的0.0000 %,其中流通A股64股,B股0股;
    弃权的10股,占出席股东所代表股份的0.0000 %,其中流通A股10股,B股0股。
    七、同意公司关于申请恢复上市交易有关事宜的议案,具体事项如下;
    1、公司聘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保荐机构;如果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则委托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代办股份转让服务,并授权其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股份退出登记、股份重新确认以及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股份登记结算等事宜。
    2、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签定协议,约定在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作为全部股份的托管、登记和结算机构;
    3、如果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将申请公司股份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以及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事宜。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74640990股,结果如下:
    赞成的74640916股,占出席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其中流通A股74347916股,B股293000股;
    反对的69股,占出席股东所代表股份的0.0000 %,其中流通A股69股,B股0股;
    弃权的5股,占出席股东所代表股份的0.0000 %,其中流通A股5股,B股0股。
    八、同意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74640990股,结果如下:
    赞成的74640916股,占出席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其中流通A股74347916股,B股293000股;
    反对的64股,占出席股东所代表股份的0.0000 %,其中流通A股64股,B股0股;
    弃权的0股,占出席股东所代表股份的0.0000 %,其中流通A股0股,B股0股。
    浙江华浙律师事务所邓师群律师与会见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代表没有提出新的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律师法律意见书》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