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近日接到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事由如下:
    申请人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就与本公司发生的资产转让协议纠纷争议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依法解除申请人与本公司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并由本公司承担有关的仲裁费(详见本公司2004年6月15日在《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临2004-012号公告)。
    现上海仲裁委员会向本公司发出了(2004)沪仲案字第0291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1、申请人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本公司2002年4月16日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于本裁决书作出之日(2004年7月16日)起予以解除。
    2、仲裁费人民币184337.00元(已由申请人预缴),由申请人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55301.10元,本公司承担人民币129035.90元。本公司应于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公司将及时公告上述事情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市场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7月22日